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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共同海损,为什么船司不承担全部负责

1.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,情况急迫,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。 

2.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。 

3.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、故意的。 

4.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。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,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,不属于共同海损;而若船已搁浅,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,则属于共同海损。 

5.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。 

6.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。 

7.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。例如引海水灭火,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,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。 

8.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,但在意外情况下,例如船长病重、被俘,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,符合上述7个条件,也算共同海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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